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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华与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530号
案件名称李建华与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建华;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530号原告:李建华,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新,浙江金道(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余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茂盛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高杭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君,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慧,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宁波飞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建华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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