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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杭州奥佐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296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杭州奥佐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杭州奥佐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296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奥佐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中南路672号2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陈谦。

原告何春与被告杭州奥佐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10月8日,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何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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