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98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5110575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0048340。
被告:胡光辉,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