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454号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宅口村大明堂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寿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武涨,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武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康市力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