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66号之一申请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田东村14巷1号田衍轩4栋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召,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亿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尚景社区龙城大道89号西门正中时代大厦A栋13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6A。
法定代表人:陈云兴。
被申请人:陈云兴,男,汉族,199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申请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鸿亿兴科技有限公司、陈云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两被申请人价值500000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提供了担保,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鸿亿兴科技有限公司、陈云兴名下的资产,以人民币500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媛 媛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冯 丽 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晓聪(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