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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7号
案件名称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嵋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宜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闫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峨嵋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连鸣,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金乡公司),原审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瀚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本案起诉状,本案侵权行为地及瀚霖公司住所地均在烟台市,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本案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还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确定管辖,属于法律适用的问题。

原审法院在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以请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该批复,法律适用不当。

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海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诉瀚霖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利用瀚霖公司位于山东省莱阳市的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实施侵害上海凯赛公司专利号ZL2010101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权的行为,被诉侵权行为地及瀚霖公司、恒基公司、归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可以跨区域管辖发生在烟台市等辖区内的专利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系根据审判实践需要对人民法院内部案件管辖区域作出调整的文件,原审法院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的情况下,援引该批复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

综上,瀚霖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晓兰 审判员  孔立明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宋磊 书记员刘晴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47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任晓兰 审判员:孔立明、崔 宁 法官助理:宋 磊 书记员:刘 晴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涉案专利 “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ZL20101016XXXX.4) 关键词 管辖;

发明;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侵权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对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可跨区域对该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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