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802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娇生,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淘宝网店经营者,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娇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吴友琴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