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16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献、胡晓,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鼎全,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H区东辅房(H4)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路105号海洋商务楼17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鼎全、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商贸城第三分公司、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