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27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
被告:朱金霞。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金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其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而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行为系原告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