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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武夷山市玉春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6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武夷山市玉春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武夷山市玉春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广化玉春茶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20号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园10号枢密院C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丽,浙江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玉春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公馆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31EX894J。

法定代表人:单小东,董事长。

被告: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景区天心村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06414752XT。

法定代表人:吴聪聪,执行董事。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广化玉春茶叶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双乐住宅区A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2MA2C3TKG5T。

经营者:单小东,男,汉族,1978年11月26号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奕南,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武夷山市玉春茶叶有限公司、武夷山壹茗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广化玉春茶叶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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