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4刑初19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绍明,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素军,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绍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桂京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绍明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份起,被告人刘绍明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团结二队五巷10号5楼经营一家无牌无证的皮具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手袋。
2019年3月4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上址进行执法检查,查获假冒注册商标“CHARLES&KEITH”的手袋成品250个、半成品670个,查获假冒注册商标“Pedro”的手袋半成品750个。
2019年4月8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移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侦查。
经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假冒“CHARLES&KEITH"商标标识的手袋250个,总价格为117250元(其余半成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刘绍明自动到合益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绍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绍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绍明是坦白、自首、其已离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的辩护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绍明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绍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且被告人刘绍明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绍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