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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长安镇旭钰制衣厂、池兴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644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长安镇旭钰制衣厂、池兴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长安镇旭钰制衣厂;池兴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64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长安镇旭钰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金港村叶家组40号-5,工商注册号330481670098597。

经营者:许旭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中,浙江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兴隆,男,汉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建政,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咏,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长安镇旭钰制衣厂、池兴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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