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5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誉久诚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14号楼1-2层6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誉久诚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