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姚引林,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引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知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姚引林赔偿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
2021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7知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021年4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姚引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存款、车辆、公积金、证券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4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如无新财产线索提供,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205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目前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徐曼君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鹏 书记员郑秋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