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22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牟士强,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二部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士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士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牟士强从杨会昌(另案处理)处购买了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后经人介绍,将3箱口罩(每箱1万只)以每箱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通许县的冯永建(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为9000元。
2、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牟士强从他处收购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将12箱口罩(每箱1万只)以每箱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浙江湖州市的王某2(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为72000元。
后因口罩质量问题,牟士强退还王某220000元。
被告人牟士强于2020年2月23日主动到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牟士强明知是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而销售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牟士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牟士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
另查明,牟士强共获利约2000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农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冯永建、王某1、岳某、孟某、王某2、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牟士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士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牟士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牟士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牟士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士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日,即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牟士强违法所得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