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顾兴根、宋振江等与泉州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312号
案件名称顾兴根、宋振江等与泉州神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兴根;宋振江;泉州神力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彩辉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12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神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安生。

被告:巩义市彩辉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

法定代表人:王快转。

被告: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泉州神力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彩辉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2021年4月5日,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