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312号原告:顾兴根,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宋振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神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安生。
被告:巩义市彩辉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回郭镇。
法定代表人:王快转。
被告: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
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与被告泉州神力科技有限公司、巩义市彩辉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空间变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
2021年4月5日,原告顾兴根、宋振江以双方经法院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兴根、宋振江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兴根、宋振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兴根、宋振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