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1802号原告: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336省道张江路口。
法定代表人:陈永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星,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邮市紫罗兰卧室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化宫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广玉。
原告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紫罗兰卧室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紫罗兰家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