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9868号之一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阿尔德林根路XXX号(23,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鲁德勒(OTTOBRUDERER),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文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杉井商业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郑学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澜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野。
被告:孙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杉井商业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上海澜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孙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2019年10月8日,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