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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桑普乐斯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99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桑普乐斯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株式会社桑普乐斯;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张少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992号原告: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6层616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梅,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9号。

法定代表人:詹郭军,联合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张少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景许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晚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永红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程局新。

被告:株式会社桑普乐斯,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新宿区新宿6丁目27番30号新宿东街广场7层。

原告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被告浙江张少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株式会社桑普乐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汽车摩托车运动联合会、被告浙江张少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星报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株式会社桑普乐斯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三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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