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69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被告:城阳区皇后美化妆品店,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麦世达韩国精品百货1022号。
经营者:金香淑。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城阳区皇后美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