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160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
法定代表人:GOAKSUKGAN,代表理事。
被告:郑小妹,女,1996年8月11日出生,黎族,户籍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被告:张福星,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罗山县,被告:王立梅,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北省沙洋县,被告:劳永娇,女,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被告:黄四峰,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符月桃,女,1996年4月27日出生,黎族,户籍地址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郑小妹、张福星、王立梅、劳永娇、黄四峰、符月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