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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70号
案件名称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竹,北京市中联创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萍,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娇,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枫,北京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60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奥克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竹,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萍、朱海娇,原审第三人格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上晓、张丹枫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克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73行初6044号行政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专利号为201520297431.9、名称为“空调器室内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创造性的评判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判。

1.原审判决对附件1的公开内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根据附件1关于“肋104的高度低于罩壳102的前壁102a或后壁102b的顶部边缘,以便前壁102a或后壁102b支撑换热器50的前侧或后侧”的记载,可知附件1公开了罩壳102的前壁102a或后壁102b有支撑换热器50的需求,只是没有公开具体的前壁或后壁对蒸发器的支撑方式。

从附件1的记载可以毫无疑义的得出:前壁102a或后壁102b是与热交换器支撑的。

2.原审判决在对附件3-7与附件1、2的创造性结合启示认定方面存在错误。

首先,根据附件3说明书上标第24页最后一段译文“接水盘13的底面22包括若干相同结构的定位装置80,用来抵接蒸发器12的底部”,尽管蒸发器12在竖直方向上是倾斜的,但其相对于底面22却是垂直的,止挡件81用来提供沿底面22方向和垂直于底面22的两个方向上的支撑,凸出部件83提供垂直于底面22的方向上的支撑。

附件3中的蒸发器支撑结构完全可以用在附件1中。

附件1中的肋104相当于附件3的凸出部件83,附件1中的罩壳102的前壁102a至少提供了水平方向的止挡,其只需要参考附件3的止挡件81的作用,就完全可以想到在前壁102a内侧也设置竖直方向的支撑结构,即本专利中的承载台。

相应的,附件3公开了挡块81具有大致是L型的槽或通道82,这就是泄水槽。

可见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中关于承载台和泄水槽的技术方案。

其次,附件4-6中的蒸发器虽然都是倾斜放置的,但都公开了滴水盘或接水盘的侧壁上的支撑筋是可以用来承载蒸发器或分担蒸发器的重量的,这些支撑筋就起到承载台的作用,相邻支撑筋之间就是泄水槽。

在附件1公开了壳102的前壁102a可以用来支撑蒸发器的基础上,在附件1的前臂102a上设置承载台来分担蒸发器的重量,承载台上设置泄水槽是显而易见的。

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7给出的垂直放置蒸发器的具体结构的启示,容易得到在附件1的前壁102a上设置承载台和泄水槽。

第三,附件7的直角折弯板蒸发器支架13的设置方式与本专利的承载台相同,尽管其是机房空调,但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从附件7中得到垂直放置蒸发器的结构的启示。

综上,原审判决对本专利创造性的评判认定事实不清。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3569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中的审查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格力公司述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奥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

奥克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奥克斯公司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本专利授权情况 格力公司于2015年5月8日提交本专利申请,于2017年10月9日获得授权公告。

(二)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 针对本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17年6月2日做出在先决定,在格力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2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该决定已经生效。

被诉决定以在先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1-22为审查基础: “1.一种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壳(1),所述底壳(1)上并排设置有至少两个风道(11);

风道盖板(2),盖设在所述至少两个风道(11)上,所述风道盖板(2)上具有与每个所述风道(11)对应的导流口(21);

至少两个离心风机(3),分别设置于一个所述风道(11)内,并与相应的所述导流口(21)相对设置;

蒸发器(4),设置在所述风道盖板(2)的远离所述底壳(1)的一侧,每个所述导流口(21)均与所述蒸发器(4)相对设置;

还包括前面板(6),所述前面板(6)设置在所述蒸发器(4)的背对所述底壳(1)的一侧,所述前面板(6)可向前推出地设置;

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前面板(6)和所述蒸发器(4)之间的面板体(7),所述面板体(7)包括框架(74)和罩设在所述框架(74)上的过滤网(75);

还包括用于承载所述蒸发器(4)的底座(5),所述底座(5)上设置有与所述蒸发器(4)相适配的安置槽(51),在所述安置槽(51)的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承载所述蒸发器(4)的承载台(52),所述承载台上设置有泄水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承载所述蒸发器(4)的底座(5),所述底座(5)上设置有与所述蒸发器(4)相适配的安置槽(51),所述安置槽(51)内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蒸发器(4)的支撑立板(53),所述支撑立板(53)包括间隔设置的多个支撑板段。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5)连接在所述风道盖板(2)上,并位于所述风道盖板(2)的背对所述底壳(1)的一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风机(3)具有导流圈(314),所述导流圈(314)上形成有与所述导流口(21)相对的进风口,沿所述导流口(21)的边缘形成有用于防漏风的凸缘,所述凸缘延伸至所述进风口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风机(3)包括:导流圈(314);

叶体板(313),与所述导流圈(314)间隔设置,所述叶体板(313)上形成有向所述导流圈(314)方向凸出的用于罩设风机电机(33)的轮毂(311);

多个风叶,均安装在所述导流圈(314)和所述叶体板(313)之间,所述多个风叶沿所述轮毂(311)的周向布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盖板(2)的朝向所述底壳(1)的一侧设置有沿所述风道(11)的侧边延伸的立板(26),所述立板(26)与所述风道(11)的侧壁搭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每个所述风道(11)具有两个出风口,两个所述出风口的出风方向不同。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11)的两个出风口中的一个形成在所述空调器室内机的上部,另一个形成在所述空调器室内机的下部。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器(4)包括第一换热器,所述第一换热器罩设多个所述导流口(21);

或,所述蒸发器(4)包括第二换热器,每个所述导流口(21)对应设置一个所述第二换热器。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风机(3)具有导流圈(314),所述导流圈(314)上形成有与所述导流口(21)相对的进风口,沿所述进风口的周向形成有向所述风道盖板(2)凸出的环形的挡风凸沿(312),沿所述导流口(21)的周向形成有与所述挡风凸沿(312)相适配的防漏风凹槽。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盖板(2)的背向所述底壳(1)的一侧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蒸发器(4)的支撑筋(25)。

12.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沿所述前面板(6)的边沿连接有格栅,所述格栅与所述前面板(6)随动设置。

1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蒸发器(4)包括:蒸发器本体;

底边框,设置在所述蒸发器本体的下方,所述底边框上设置有多个排水孔。

14.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排水孔分为多排排水孔,相邻的两排的所述排水孔交错设置。

1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个风道(11)包括第一风道(111)和与所述第一风道(111)相邻的第二风道(112),所述第一风道(111)和所述第二风道(112)之间设置有电器盒安装部(13)。

16.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风道(111)第一端的靠近所述第二风道(112)的一侧形成有第一上蜗舌(151),所述第二风道(112)第一端的靠近所述第一风道(111)一侧形成有第二上蜗舌(152),所述第一上蜗舌(151)和所述第二上蜗舌(152)分别位于所述电器盒安装部(13)的一侧。

17.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由所述电器盒安装部(13)向所述电器盒安装部(13)两侧延伸的第一走线通道(22)。

18.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走线通道(22)形成在所述风道盖板(2)的背对所述底壳(1)的一侧。

19.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走线通道(1321),所述第二走线通道(1321)位于所述第一风道(111)和所述第二风道(112)之间,并沿所述风道(11)延伸。

20.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三走线通道(1322)和第四走线通道(1323),所述第三走线通道(1322)由所述第二走线通道(1321)向所述第一风道(111)内的所述离心风机(3)延伸,所述第四走线通道(1323)由所述第二走线通道(1321)向所述第二风道(112)内的所述离心风机(3)延伸。

21.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心风机(3)具有导流圈(314),所述导流圈(314)上形成有与所述导流口(21)相对的进风口,沿所述导流口(21)的边缘形成有用于防漏风的凸缘,所述凸缘延伸至所述进风口内;

所述离心风机(3)包括:叶体板(313),与所述导流圈(314)间隔设置,所述叶体板(313)上形成有向所述导流圈(314)方向凸出的用于罩设风机电机(33)的轮毂(311);

多个风叶,均安装在所述导流圈(314)和所述叶体板(313)之间,所述多个风叶沿所述轮毂(311)的周向布置;

所述风道盖板(2)的朝向所述底壳(1)的一侧设置有沿所述风道(11)的侧边延伸的立板(26),所述立板(26)与所述风道(11)的侧壁搭接;

每个所述风道(11)具有两个出风口,两个所述出风口的出风方向不同;

所述风道(11)的两个出风口中的一个形成在所述空调器室内机的上部,另一个形成在所述空调器室内机的下部;

所述蒸发器(4)包括第一换热器,所述第一换热器罩设多个所述导流口(21);

或,所述蒸发器(4)包括第二换热器,每个所述导流口(21)对应设置一个所述第二换热器。

22.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空调器室内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风道盖板(2)的背向所述底壳(1)的一侧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蒸发器(4)的支撑筋(25)。

” (三)对比文件情况 附件1:公开号为CN101017011A,公开日为2007年8月15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2:公开号为CN101512237A,公开日为2009年8月19日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附件3:公开号为FR2680565A1,公开日为1993年2月26日的法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100339649C,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9月26日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3595182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5月14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20360542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5月2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7:授权公告号为CN203478565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3月12日的实用新型专利;

附件8:公开号为US4240264A,公开日为1980年12月23日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四)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 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的附件1、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即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安置槽的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承载所述蒸发器的承载台,所述承载台上设置有泄水槽”,奥克斯公司表示不持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附件1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

2.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附件3-7与附件1和2的创造性结合启示认定方面是否存在错误。

首先,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附件1的事实认定是否存在错误。

根据附件1的说明书的描述及其附图展示,由于肋104的高度低于罩壳102的前壁或后壁的顶部边缘,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出肋104用于承载蒸发器,前壁102a或后壁102b不参与热交换器底部的支撑,仅仅支撑换热器侧面的结论。

至于奥克斯公司主张不能排除前壁102a或后壁102b参与热交换器底部的支撑及侧壁需要冷凝水排出的结构的技术方案的理由,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附件1的说明书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前壁102a或后壁102b有参与热交换器底部支撑的可能性,从而更无法直接得出相应的侧壁需要冷凝水排出的结构。

因此,奥克斯公司的该项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附件1的事实认定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附件3-7与附件1、2的创造性结合启示认定方面是否存在错误。

附件3-6中的蒸发器均倾斜放置在相应的支撑结构上,与附件1、附件2中竖直放置的热交换器的结构差异较大,均无法给出在竖直设置的热交换器支撑结构中采用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承载台的技术启示;

附件7中的蒸发器支架13直角折弯板主要通过排水槽底部实现对蒸发器的支撑,与本专利通过侧壁实现对蒸发器的支撑的结构方式不同,亦无法给出在附件1、2的底座的安置槽侧壁上设置用于承载蒸发器的承载台的启示。

因此,奥克斯公司的该项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附件3-7与附件1、2的创造性结合启示的认定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附件3-7均没有给出“在所述安置槽的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承载所述蒸发器的承载台,所述承载台上设置有泄水槽”的技术启示,故奥克斯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22亦具备创造性。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结论正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奥克斯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奥克斯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其上诉仅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余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为基础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而言,当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在本案中,奥克斯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比对方式为:以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以及附件3-7之一不具备创造性;

以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结合附件1以及附件3-7之一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奥克斯公司对于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附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即“附件1和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在所述安置槽的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承载所述蒸发器的承载台,所述承载台上设置有泄水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取决于附件3-7是否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安置槽侧壁上的承载台对蒸发器底部有支撑作用,同时,承载台上设置的泄水槽能够使蒸发器产生的冷凝水顺利流向安置槽底部以便统一引向空调器室内机外。

奥克斯公司上诉称,附件1公开了罩壳102的前壁102a或后壁102b有支撑换热器50的需求,只是没有公开具体的前壁或后壁对蒸发器的支撑方式,被诉决定、原审判决对附件1的公开内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附件1说明书关于“肋104的高度低于罩壳102的前壁102a或后壁102b的顶部边缘,以便前壁102a或后壁102b支撑换热器50的前侧或后侧”的记载,以及“热交换器50被放置在罩壳102中,罩壳102中的肋104是竖直的,以便支撑热交换器50的底部”的记载,结合附件1的附图11,可知附件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罩壳底部竖直的肋104来向上支撑热交换器的底部,罩壳的前壁102a或后壁102b从前后两侧夹住热交换器,从而起到固定热交换器的作用。

因此,附件1的公开内容并未给出在安置槽侧壁上设置支撑蒸发器结构的技术启示。

同时,由于附件1的结构使热交换器与前壁102a或后壁102b紧密贴合,亦不能给出在侧壁上设置泄水槽的技术启示。

关于附件3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奥克斯公司主张,附件3中的L型止挡件81用来提供沿倾斜的侧下部壁板方向和垂直于该壁板两个方向上的支撑,凸出部件83提供了垂直于该壁板方向上的支撑,该支撑结构可以用于附件1,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中关于承载台和泄水槽的技术方案。

对此,本院认为,附件3公开了一种风机盘管装置,该装置中的L型止挡件81与凸出部件83是设置在倾斜的侧下部壁板22上,其主要作用是为倾斜设置的盘管12提供定位和支撑作用,该结构并未公开在侧壁上设置支撑结构与泄水槽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该结构应用于附件1的罩壳102中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因此,附件3未给出在附件1或附件2中采用侧壁承载台与泄水槽的技术启示。

关于附件4-6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奥克斯公司主张,附件4-6中的蒸发器虽然都是倾斜放置的,但都公开了滴水盘或接水盘的侧壁上的支撑筋是可以用来承载蒸发器或分担蒸发器的重量的,这些支撑筋就起到承载台的作用,相邻支撑筋之间就是泄水槽。

对此,本院认为,附件4当中的热交换器250为倾斜设置的倒V型,斜面276结构是为了使滴水盘230和安装于该滴水盘230上的热交换器250的底部表面平滑的接触,而附件1中的热交换器是竖直设置,热交换器50竖直套嵌入罩壳102中,因此,附件4的斜面276结构无法给出在竖直设置的热交换器支撑结构中采用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承载台的技术启示。

附件5公开了一种空调室内机,其采用多折式换热器20,其尾端倾斜设置,并与排水槽101内壁相对倾斜产生抵顶关系,此种结构并未公开在侧壁上设置支撑结构与泄水槽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该结构应用于附件1或附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附件6公开了一种室内换热器的接水盘结构,其中的蒸发器200为倾斜设置,因此会与侧壁之间产生抵靠,从而需要设置凸筋114a将蒸发器与接水盘侧壁之间隔开以利于冷凝水的流出,此种结构并未公开在侧壁上设置支撑结构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该结构应用于附件1或附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关于附件7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

奥克斯公司主张,附件7的直角折弯板蒸发器支架13的设置方式与本专利的承载台相同,尽管其是机房空调,但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从附件7中得到垂直放置蒸发器结构的启示。

对此,本院认为,附件7公开了一种机房空调排水装置,其蒸发器70既可以直接放置到蒸发器积水盘10的容纳槽内,也可以采用在蒸发器积水盘10的容纳槽内设置蒸发器支架13来支撑蒸发器70。

当蒸发器支架13为直角折弯板时,其水平折弯部分连接于容纳槽的槽壁,竖直折弯部分连接于容纳槽的槽底。

因此,当采用直角折弯板的蒸发器支架结构时,其主要是通过排水槽的底部来实现对蒸发器的支撑,而不是通过排水槽侧壁来实现对蒸发器的支撑,该种支撑方式与本专利的承载台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该结构应用于附件1或附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综上,附件3-7均未给出采用区别技术特征“在所述安置槽的侧壁上设置有用于承载所述蒸发器的承载台,所述承载台上设置有泄水槽”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奥克斯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22亦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奥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何 鹏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易忱                                                  书记员   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70号 案  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何鹏、张宏伟 法官助理:李易忱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19年10月23日 涉案专利 “空调器室内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520297431.9) 关 键 词 发明;

创造性;

区别技术特征;

技术启示。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问题 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认定;

2.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

裁判观点 当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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