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0527号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科苑18号楼511室。
法定代表人:曾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童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笔岗路39号C栋320房。
法定代表人:崔政。
被告:惠州市成长一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乐工业城(达为电子公司厂房A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罗扬发。
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童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成长一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新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