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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港兼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10494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港兼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港兼美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0494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港兼美商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兴华路7号首层103铺。

经营者:麦美玉,女,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港兼美商店(经营者麦美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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