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民初989号 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水源镇盖家村。
法定代表人:丁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晓林,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秋,上海段和段(济南。
被告: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浙江大富豪工贸有限公司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梅志勇。
被告:石家庄邦都安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23-2-201。
法定代表人:赵玉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峰,男,汉族,1965年6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盼盼公司)与被告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领公司)、被告石家庄邦都安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盼盼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晓林,被告邦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玉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盼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盼盼”文字和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生产、销售“盼盼金领”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在《环球时报》、《河北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主要从事各类门窗的生产、研发、销售等业务,是中国门业的领头羊,拥有“盼盼”等众多防盗门品牌。
“盼盼”是知名品牌和驰名商标。
1992年7月10日,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递交申请并成功完成了第647663号“PANPAN盼盼”商标的注册,核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6类“保险柜;
防盗门”商品上。
1999年,商标局认定原告注册并使用在防盗门产品上的“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6类“金属门;
金属窗;
金属窗框;
门用铁制品”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301742号和1403347号熊猫图形商标、第7553829号“PANPAN盼盼”商标、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商标、第15796026号“盼盼一品”商标及其他关联商标,该等商标目前被广泛使用在原告生产和销售的各类防盗安全门产品上。
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假冒“盼盼”品牌和商标的侵权产品,其中包括被告生产、销售的“盼盼金领”防盗门。
2018年1月8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石市工商处字[2018]03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查明被告二销售的“盼盼金领”防盗门系从被告一进货,认定被告二的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责令被告二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两被告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盼盼金领”防盗门,侵犯了原告对“盼盼”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其主观具有攀附原告“盼盼”品牌和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声誉、试图“搭便车”以误导相关公众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对两被告所提供之“盼盼金领”防盗门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两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后果。
两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盼盼公司进一步明确其在本案中以第10794738号商标作为其权利主张的基础,其他关联注册商标用于证明其盼盼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被告龙领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陈述答辩意见。
被告邦都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都是工厂生产的,其是代理龙领公司生产的防盗门,龙领公司称这个商标已经注册,只要不使用®就可以使用。
原告盼盼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供以下10份证据: 1、第647663、10794738号商标注册证明,用于证明盼盼公司是“盼盼”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关于认定“盼盼”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3、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
4、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证据2、3、4用于证明盼盼公司所有的“盼盼”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认可和保护,被告应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
5、《亚萨合莱盼盼打击假冒产品公开声明》,用于证明由于市场上含有“盼盼”字样的“某某盼盼”或“盼盼某某”等假冒产品太多,原告不得不发布打击假冒产品的公开声明;
6、关于“中央电视台、天津卫视以及高铁广告视频”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原告所有的“盼盼”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7、(2017)鲁0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原告所有的“盼盼”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司法机关认可和保护;
8、石市工商处字[2018]03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9、被告一和被告二生产和销售的“盼盼金领”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盼盼金领”侵权标识;
10、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一和被告二生产和销售的“盼盼金领”侵权产品进行封存扣押的视频和照片;
证据8、9、10用于证明两被告生产、销售“盼盼金领”侵权产品,原告所有的“盼盼”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和保护。
被告邦都公司对原告盼盼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自己只是销售没有制造。
被告龙领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邦都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及事实理由,向本院提供以下10份证据: 1、盼盼金领经销合同;
2、龙领公司营业执照;
3、盼盼金领商标注册通知书;
4、熊猫图形商标注册通知书;
5、盼盼金领门头设计图形;
6、代理防盗门价格表;
7、厂里发货单;
8、物流运输单;
9、石家庄市工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10、石家庄市工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原告盼盼公司对被告邦都公司提供的证据质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证据2无法核实,但是内容认可。
对证据3、4的真实性认可,该两份证据只能证明其中的商标已经被申请,但并未得到有效注册,据原告了解,该商标已经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证据5、6、7、8无法核实,这是被告二和被告一之间的证据材料。
对证据9、10未提出异议。
经法庭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盼盼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1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叁仟万元整,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销售和安装防盗门窗、安全门窗、防火门窗、进户门、室内门、车库门、木制门、金属门窗、门窗锁具及各类产品的配套产品和五金制品,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各类产品相关的技术转让。
第10794738号《商标注册证》记载,商标为“PANPAN盼盼”,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
金属窗;
金属窗框;
门用铁制品;
金属锁(非电);
保险柜;
金属食品柜;
五金器具;
金属箱。
该商标的注册人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有效期至2023年6月27日。
2016年至2017年间,原告盼盼公司对他人申请注册的第15330115号“晶盼盼及图”商标、第15330116号“晶盼盼”商标、第15330117号“宜居盼盼”商标、第15330118号“宜居盼盼”商标、第18870503号“清林盼盼一品”商标、第18908707号“盼盼福临”商标、第18908709号“盼盼福临”商标、第18908715号“盼盼启越”商标、第18908717号“盼盼启越”商标、第18908719号“平安盼盼”商标、第18908723号“平安盼盼”商标、第18908728号“华夏盼盼”商标、第18908737号“宜家盼盼”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对上述商标均不予注册。
原告盼盼公司还对他人已注册的第10071538号“鑫盼盼”商标、第13257373号“盼盼美”商标、第13352426号“盼盼金刚”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第10071538号“鑫盼盼”商标在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门、金属大门、金属窗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第13257373号“盼盼美”商标在金属丝网、包装或捆扎用金属带、钢丝、普通金属合金丝、铁丝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金属百叶窗等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第13352426号“盼盼金刚”商标予以维持。
2014年至2017年间,原告盼盼公司与北京澳京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多个合作合同,在天津卫视、中央电视台多个频道、高铁发布广告,对“盼盼”系列商标和品牌进行广告、宣传,投入资金39468450元。
2017年4月10日,亚萨合莱盼盼安全门业集团与原告盼盼公司在《环球时报》共同发布《亚萨合莱盼盼打击假冒产品公开声明》。
2018年1月8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石市工商处字[2018]03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该决定书记载:2017年11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接到盼盼公司举报,反映邦都公司销售的“盼盼金领”防盗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违法。
经核查,情况属实,2017年11月17日,此案立案调查。
该决定书查明:邦都公司库房位于石家庄市仓库,经现场检查发现,库房内有外包装标有“盼盼金领”字样的各型号安全门共计432个,同时,外包装上附有“熊猫”标识图形。
现场还发现带有熊猫图形及盼盼金领字样的标识牌96个,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予以封存扣押。
邦都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与龙领公司签订《盼盼金领安全门经销合同》,起止日期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于2017年7月份到货并开始销售经营“盼盼金领”牌防盗门,共进货730个,截至被查出之日,当事人共销售298个,库房剩余432个。
销售期间,厂家发货单,物流货运等单据齐全。
当事人防盗门外包装上有“盼盼金领”字样,在防盗门正面贴有熊猫图形及“盼盼金领”字样组合的标识牌,并且“盼盼”二字放大使用,突出显示,与盼盼公司第647663号、第10794738号注册商标相近似。
该决定书认为,当事人销售“盼盼金领”防盗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提供了与“盼盼金领”防盗门生产厂家龙领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厂家发货单、物流货运单等相关证据,同时提供了龙领公司申请商标注册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且对盼盼防盗门市场价格不太清楚,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够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
该决定书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将案情通报侵权商品生产厂家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5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石市工商强措字[2018]0004422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被告邦都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服务;
弱电工程施工;
防火门、防盗门、安防设备、消防器材的批发、零售。
被告龙领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金属门、木门、木质家具的制造、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记载,龙领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盼盼金领”文字商标,申请号为22239252,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已受理,类别为第6类。
2017年4月10日,龙领公司(甲方)与邦都公司经理张增峰(乙方)签订《盼盼金领安全门经销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的经销权的商品是指甲方所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根据乙方订单售给乙方的“盼盼金领”牌安全门,合同经销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止,期限届满后,本协议自然终止;
保证金于2017年4月15日以(打款农业银行)形式交纳,由施健震经理负责确认。
该合同双方签章处为,甲方:浙江龙领门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或授权代表):施健震(手写签名),公章名称为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乙方:张增峰(手写签名),企业法人(或授权代表):施健震(手写签名)。
被告邦都公司提供的龙领门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27日发货单记载:客户名称为张增峰,发货明细:PP-1018甲级[2050*960外左20]20樘,PP-1018甲级[2050*960外右20]20樘,龙安1001甲级[2050*960外左40]5樘,龙安1001甲级[2050*960外右30]10樘,7722咖啡金单活拉手10M左25付,7722咖啡金单活拉手10M右30付。
2017年9月27日发货单记载:客户名称为张增峰,发货明细:PP-1002甲级[1970*860外左10]10樘,PP-1002甲级[1970*860外右10]10樘,PP-1003甲级[2050*960外左5]5樘,PP-1003甲级[2050*960外右5]5樘,PP-1018甲级[2050*1050外左20]10樘,PP-1018甲级[2050*1050外右20]10樘。
浙江中运物流货物运单记载:货号为ZYSJZ170729447-61,托运日期为2017-7-29,发货网点为石家庄线发货点,目的网点为石家庄线卸货点,收货方为张增峰,发货方为龙领,货物名称为单门、配件,运费合计1925,备注为10公分55樘配6件,开单人为刘祥燕。
本院认为,(一)原告盼盼公司依法享有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相关权利受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护。
(二)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盼盼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商标,左侧为“盼盼”二字的汉语拼音全拼变形大写字母,拼音右下方为“盼盼”两个汉字。
本案被控侵权防盗门及其外包装上使用的“盼盼金领”字样,“盼盼”二字放大使用,突出显示,易使防盗门消费者等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盼盼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有特定的联系,与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侵犯原告盼盼公司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龙领公司制造并销售、被告邦都公司销售“盼盼金领”防盗门,侵犯了原告盼盼公司享有的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盼盼公司主张判令被告龙领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告邦都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盼盼金领”防盗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赔偿损失问题。
我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属于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盼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盼盼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龙领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制造并销售侵权防盗门的情节、侵权防盗门的销售价格及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0万元。
被告邦都公司提供了其经理张增峰与被告龙领公司签订的防盗门经销合同、厂家发货单、物流货物运单等证据,证明了涉案侵权商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说明了提供者为龙领公司,被告邦都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原告盼盼公司主张判令两被告在《环球时报》、《河北日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及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不良影响和对其声誉造成了侵害,原告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告石家庄邦都安防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第10794738号“PANPAN盼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盼盼金领”防盗门;
二、被告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三、驳回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80元,被告浙江龙领工贸有限公司负担35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6份,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