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176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客临佳宾馆,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桃园办事处范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J。
经营者:曹进杰。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客临佳宾馆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