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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蓝贝洁具厂、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1652号
案件名称台州蓝贝洁具厂、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蓝贝洁具厂;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蓝贝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日升村3区80号-2。

法定代表人:华成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华强洁具市场B区103号。

经营者:李建春,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6号楼01-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蓝贝洁具厂、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初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蓝贝洁具厂、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三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蓝贝洁具厂、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蓝贝洁具厂、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0元,减半收取4300元,由台州蓝贝洁具厂负担2150、临沂商城春磊洁具商行负担2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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