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59号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余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9674号商位。
被告:金健,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9675号商位。
被告:河北瑞达钟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南侧96号(冀州市顺达钟表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莉。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肯宁家钟表商行、金健、河北瑞达钟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12日,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