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91号原告:曾益华,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伟平,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西尔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曾益华诉被告广州西尔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曾益华于***9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益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2元,减半收取计1266元,由原告曾益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