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民初2347号 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上木古社区彩瓷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奎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罗超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纲,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强,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岛公司)与被告万仟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仟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仟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万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2006××××.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万仟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专用设备及工具;
3.被告万仟公司赔偿因其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4.被告万仟公司赔偿原告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5.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2月5日申请了名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结构的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7月1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06××××.0。
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发现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网站上销售了由被告万仟公司生产的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产品,经比对该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购买和收货过程进行了公证。
被告万仟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用户提供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应与被告万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万仟公司未到庭,也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第一,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
第二,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商户入驻前已尽到了事前合理提醒注意义务,无事前审查义务;
第三,阿里巴巴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了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疏于监管的情况。
综上,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包括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专利文件、专利收费收据、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二被告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专利证书的合法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审查该专利证书合法有效,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于原告提交的(2017)深证字第123869、123870、119049号公证书以及公证费发票等其他合理费用,二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合法性和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被告万仟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将在本文说理部分展开。
对于原告提交的(2017)沪73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曾就涉案专利与案外人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有过纠纷,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于被告万仟公司提交的专利无效申请书、口审通知书,原告认为该组证据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于被告万仟公司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实验报告,原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被告万仟公司的证明目的将在本文说理部分展开。
对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5号公证书,原告认为该组证据没有效力,被告万仟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该组证据是证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业务经营内容的真实体现,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2017)浙钱杭证内字第14667号公证书以及卖家身份信息,原告对该组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万仟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被告淘宝公司的证明目的,将在本文说理部分展开。
对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商品删除截图,原告对该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万仟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
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至于能否实现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证明目的,将在本文说理部分展开。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7月10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2006××××.0。
本案中,原告要求权利要求1-5。
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包括外壳、输入端、输出端,接通机构和脱扣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入端通过接通机构与输出端相连,脱扣机构设置在接通机构一侧,用于在漏电或过流时将接通机构断开,所述接通机构包括动触头、静触头和开关装置,开关装置控制动触头和静触头的解除离合。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装置包括手柄、压板、平衡架和复位支架,所处触头通过动触头压簧与平衡架相扣,平衡架下方装一复位压簧,复位支架与手柄支架通过复位支架轴相穿连接在一起,手柄通过手柄轴套入手柄支架,手柄通过U形轴和压板相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脱扣机构包括脱扣线圈和衔接,脱扣线圈驱动衔铁运动,所述衔铁的一段对准复位支架。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轴上套设有手柄扭簧。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一侧设置有测试按钮,用于测试接通机构有无故障。
2017年6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报告初步结论认为:全部权利要求1-5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7年8月1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臧君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臧君威使用公证处的电脑,进入网址为××的页面,搜索“乐清市万千电气有限公司”后,点击“万千家用32A空调热水器漏电保护开…”对应的链接,完成相关产品的下单以及购买。
整个过程均有截图以及打印。
为此,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深证字第119049号公证书。
2017年8月15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臧君威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臧君威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从快递员处签收并取得了包裹一个(该包裹上粘贴的快递单号为“600415936496”)。
之后,臧君威使用公证员的手机对收取的包裹的外观进行拍照,现场拆封拍照后由公证员将该包裹进行封装,并加贴公证处封条进行封存。
整个过程均有拍照以及打印。
为此,该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深证字第123869、123870号公证书。
2019年1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被告万仟公司的请求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权利人将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开关装置包括手柄、压板、平衡架和复位支架,所述动触头通过压簧与平衡架相扣”补录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包括外壳、输入端、输出端,接通机构和脱扣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入端通过接通机构与输出端相连,脱扣机构设置在接通机构一侧,用于在漏电或过流时将接通机构断开,所述接通机构包括动触头、静触头和开关装置,开关装置控制动触头和静触头的接触离合,所述开关装置包括手柄、压板、平衡架和复位支架,所述动触头通过压簧与平衡架相扣。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平衡架下方装一复位压簧,复位支架与手柄支架通过复位支架轴相穿连接在一起,手柄通过手柄轴套入手柄支架,手柄通过U形轴和压板相连接。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脱扣机构包括脱扣线圈和衔接,脱扣线圈驱动衔铁运动,所述衔铁的一段对准复位支架。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轴上套设有手柄扭簧。
5.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手柄一侧设置有测试按钮,用于测试接通机构有无故障。
”上述决定书决定:宣告201320067600.0号实用新型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8年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2016年12月8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作出编号为:2016010307926221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载明:委托人为被告万仟公司,生产者为案外人乐清市卓控电气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7)浙杭钱证内字11635号公证书,证明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于2017年3月22日颁发给被告阿里巴巴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原件属实。
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作出(2017)浙杭钱证内字1466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在其阿里巴巴服务条款明确了阿里巴巴仅提供网络服务,用户对其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阿里巴巴法律声明中明示会员的信息均由其自行提供,由其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对于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了实名制审核,且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已将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删除。
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中标明了被告万仟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以及公司标识。
被告万仟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高低压电气及配件、高低压成套设备、仪器仪表(不含计量器具)、五金件、气动元件、电机、水泵、塑料件、电子元器件、电力设备制造、加工、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一定的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专利号为ZL20132006××××.0名称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原告诉请和庭审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若侵权成立,各被告的责任如何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中,原告主张保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经比对被告万仟公司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和比对的权利。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中包括了涉案专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本院认为,被告万仟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万仟公司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的诉请,被告万仟公司认为其并未直接生产,所有生产行为均是委托案外人加工。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中明示被告万仟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以及标识,并且被告万仟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加工,至于被告万仟公司是自行生产还是委托加工并不会影响对其生产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认定,被告万仟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对制造被诉侵权产品。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生产专用设备及工具的诉请,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但本案中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要求被告万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为维护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5万元。
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万仟公司因侵权的获利,本院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到下列因素: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以及涉案专利的技术含量;
2.被告万仟公司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被告万仟公司赔偿原告16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万仟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320067600.0名称为“一种带有双重平衡机构的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万仟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深圳市南岛机电有限公司负担3297元,被告万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60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邓梦甜 人民陪审员 王志妃 人民陪审员 严东妙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梁丹 ?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