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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民终1975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汶上县乐宜乐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清源路8号第三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红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宝钱公路1937号3幢C区。

法定代表人:张碧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汶上县乐宜乐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苏桥208号。

经营者:马文龙,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上诉人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汶上县乐宜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8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希诺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永康市天牛五金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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