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063号之一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3楼D室。
法定代表人:SONHYODONG。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给力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沿江镇水洋村。
法定代表人:叶光龙。
被告:叶光龙,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给力塑料厂、叶光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7日,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