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09执221号关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汉川市汉正大道汉百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2017)鄂09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判定汉川市汉正大道汉百超市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汉川市汉正大道汉百超市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鄂民终64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经营者陆再林银行存款8425元至本院账户,其中支付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收取诉讼费375元、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
(2019)鄂09执22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鄂09执22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