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991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四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少丽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新塘村新塘市场,注册号:441********5063。
经营者:陈少丽,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新塘新地村沙园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67。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少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