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1民初10896号 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605672677,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光裕路143号朗庭2幢810室。
法定代表人:肖若旦.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微来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851BM88,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标准厂房工业创新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书妙。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微来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芙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