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09执214号关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汉川市鑫福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鄂09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判定汉川市鑫福来超市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营者陈志刚支付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院诉讼费375元、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
(2017)鄂09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鄂09民初12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