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779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何久德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桥街道万寿桥社区一组。
经营者:何小红,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侯区何久德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