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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市文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市文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市文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139号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李宣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倩,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军,北京中细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JUSTINKENTMCELHATTA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剑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文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文亦工。

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英思科传感仪器(上海)有限公司、沈阳市文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哈尔滨东方报警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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