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176号原告:何洁严,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璟,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亮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鲍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见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洁严与被告上海亮堃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何洁严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洁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50元,由原告何洁严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