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214执保1234号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5,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T,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永昌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路。
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椰芝岛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