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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民初114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3民初1148号原告: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银湖路银碧阁商铺第6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3N。

法定代表人:廖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811051172。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雄,男,汉族,1979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浪口河坑工业区新宇科厂房E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4。

法定代表人:侯碧珠。

上列原告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华、曾志雄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自判决之日起继续履行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将第9718585号、第9100851号、第10989530号、第10989631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标转让协议书。

根据商标转让协议书第一至三条约定,被告将第9718585号、第9100851号、第10989530号、第10989631号注册商标转让给原告,商标转让价款人民币肆万元整,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商标转让申请手续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应当提供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文件,协助将商标成功转让至原告名下。

2018年2月10日,原告委托法定代表人廖慧向被告全额支付了转让价款,并收到被告开具的发票。

2018年3月5日,原告委托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上述四件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在转让申请审查程序过程中,被告却反悔,向商标局反映第9718585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并非其真实意愿,导致第9718585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至今仍未核准转让;第9100851号商标、第10989530号及第10989631号注册商标则于2018年7月分别因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冻结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综上,原被告双方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已成立并生效。

原告已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主要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将四件注册商标转让至原告名下的义务,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

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第9718585号注册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30类,包括:包子;

调味酱油;

调味品;

方便面;

粉丝;

谷类制品;

面粉制品;

面条等。

有效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6日,注册人为被告。

第9100851号注册商标“”、第10989530号注册商标“”、第10989631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均为被告。

二、2018年2月9日,原、被告在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将其在中国注册的4个商标(9718585、9100851、10989530、10989631)转让给原告;

转让费人民币4万元签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商标核准转让之前原告拥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独占使用权;

商标转让申请手续由原告负责办理,转让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提供办理上述有效商标转让的一切文件、证件;

商标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必须协助受让人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资料提供至该商标成功转让原告名下为止;

转让的注册商标如因被告原因导致商标无效及存在权利瑕疵的,被告应全额退还商标转让费给原告;

签订协议前或之后如被告将商标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转让费二倍违约金。

2018年2月10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受原告委托向被告账户转入商标转让款4万元。

三、2018年3月5日,原告向商标局申请上述四个商标的变更注册。

2018年7月26日,商标局通知原告,称转让人即被告向商标局反映称9718585号商标的转让申请并非转让人真实意愿,要求原告30日内提供材料证明该次转让系转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否则不予核准。

2018年7月28日,商标局通知原告,第9100851号、第10989530号、第10989631号商标分别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冻结,故对于原告的上述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被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609911号商标,商标图形为“”,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型为第30类。

后被告撤回了上述注册申请。

2019年3月20日,商标局通知原告,转让人在“面粉;

谷类制品”上注册的33609911号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商标近似,且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被告于2019年1月7日办理了9718585、33609911号商标转让给深圳市亿千奕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请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确认商标权归属后撤回其中一件。

本院认为,本案为商标转让合同纠纷。

被告作为商标权利人,与原告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经律师见证签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转让涉案协议约定义务的主张,本院认为,协议约定转让的四个商标中,第9100851号、第10989530号、第10989631号商标均已经被法院另案查封,实际无法完成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故原告就上述三个商标要求被告完成转让登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9718585号商标在转让过程中系因被告的不配合造成未能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从商标局2019年3月通知原告补正材料的内容看,被告另行申请注册与第9718585号商标近似的第33609911号商标,并且向商标局提交了被告将上述两个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的申请,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转让申请。

故商标局对于上述转让申请未予以核准。

本院认为,被告在将第9718585号商标转让给原告后,又申请注册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将该商标约定转让给第三方,有违诚信,明显存在违约的故意。

现被告已经撤回了第33609911号商标注册申请,故需同时转让近似商标的障碍已经消除,现第9718585号商标仍登记在被告名下,具备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条件,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向其转让第9718585号商标的义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深圳市顺泰诚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将第9718585号商标转让给原告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义务,协助转让登记该商标至原告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成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80元,保全费人民币292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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