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88号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9号1栋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MG6X5B。
法定代表人:王桂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进,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劳动三村2号。
法定代表人:林剑武,经理。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经理。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毅,经理。
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牙博士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雅博尔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