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0098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新有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2Q。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良,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娟,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市美吉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金色港湾小区12#住宅楼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4MA2RLPC55J。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美吉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雄才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