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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群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04民初21632、21715、2171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群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刘群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632、21715、217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群斌,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X。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群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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