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632、21715、217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群斌,男,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40************13X。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群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每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