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1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好一佳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口球场边,注册号:440********1260。
经营者:蔡子彪。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好一佳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以被告已注销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