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53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华润超级购物广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龙商住2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297910720。
经营者:莫广九,男,汉族,1651年6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彬,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洪,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华润超级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