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112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彩云,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白沙桥佳豪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商业城内第A16-16铺,注册号:440********2633。
经营者:曾宪豪。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白沙桥佳豪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以被告已注销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