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69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华韧竹,均为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吉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金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海吉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包装瓶(120905盒子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