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729号原告:曲阜孔府家酒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裕隆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U。
法定代表人:谭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世海,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兖州,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兖州区,现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陈爱青,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被告:陈杰,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告:郑玲,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郑波,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曲阜市龙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裕隆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C。
法定代表人:吴洁艅。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兖州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10万元,陈爱青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陈杰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郑玲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郑波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曲阜市龙港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告张兖州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10万元,陈爱青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陈杰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郑玲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郑波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曲阜市龙港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8万元。
二、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在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许可,只可存入,不得支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需续冻,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