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民初13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化县长江镇万家乐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
经营者:谭余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仁化县长江镇万家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